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牛栏山庄向经销商派发律师意见书
作者:网站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5-12-30 10:56:24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由于牛栏山庄的光瓶酒在市场上销售火爆,引来了一些麻烦,牛栏山酒的部分经销商总是设法以商标侵权事宜向工商局举报,要求处理,经工商局的调查、取证后,终以“事出有因,查无实据”而告终,由于时间长耽误经销商的生意和士气,向公司反映,公司就上述问题请来了北京市司法局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,并出据了《律师意见书》,从公正、中立的立场上解读了上述的问题,简介如下:

一、牛栏山庄的产品商标注册为“大文章”注册号为10088077,不与其他商标相混淆,商标的管理与侵权或仿冒,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,也是他们管理权限。
二、牛栏山庄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,与其他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有相近或相似的部分,应由专利持有人到知识产权局或法院裁定解决,与其他部门和经销商无关。(没有外观设计专利持有人的授权)。

三、牛栏山庄企业字号权同样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,工商行政机关保护应当同等对待。

四、牛栏山庄2001年3月9日登记注册,而牛栏山驰名商标在2006年完成认定,牛栏山庄字号的使用整整早于牛栏山,五年后,经公司将牛栏山庄商标以予注册,牛栏山商标持有人曾提出撤销复审,经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,在牛栏山庄商标注册时,没有证据证明牛栏山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。故裁定不构成侵权,并出据了裁定书。而牛栏山商标持有人未另到法院提出诉讼,说明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更说明牛栏山庄不构成驰名商标侵权。

上述论述意见,希望有关单位综合权衡相关法律,妥善处理好上述问题,以避免不必要的后果。如有律师意见书需要者,来电申请。咨询热线:13701358515(姜总)
牛栏山庄的光瓶酒在市场上销售火爆,引来了一些麻烦,牛栏山酒的部分经销商总是设法以商标侵权事宜向工商局举报,要求处理,经工商局的调查、取证后,终以“事出有因,查无实据”而告终,由于时间长耽误经销商的生意和士气,向公司反映,公司就上述问题请来了北京市司法局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,并出据了《律师意见书》,从公正、中立的立场上解读了上述的问题,简介如下: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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